《内容自审制度》

1.1基本原则
(1)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内容审核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制度。
1.2目的
本规定用于规范平台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自审工作,明确公司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1.3.组织架构
明确建立审核部门: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委员会,三名自审员负责内容审核工作。
1.4审查人员职责
1.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产品及用户内容进行记录并做出修改/处理,并做好记录。
4. 负责保管审核记录。
1.5审查流程
1.初次审核:甄别UGC内容,确定UGC内容不包含审核标准明文规定禁止内容;
2.二次审核:对于已经通过初次审核的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确认UGC内容是否为平台主体内容。
3. 根据初次审核二次审核结果做出是否上线判断。
4. 审核流程图。审核UGC的内容包含:评论、账号名称、视频、现场表演等。
1.6审查手段
平台针对网络文化内容进行审查,共采用如下手段:自审人员全过程审核,自审人员审核过程中重点把握几个阶段:账号注册阶段(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等)、用户评论(是否有违规内容等)、表演过程(是否有明令禁止的行为);技术手段上,采用了关键词的识别检测系统(检测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语言暴力或者反党、反社会言论),标签系统(不良网络表演者、观众打上标签,记录在案;同时,将“黑名单”内的网络表演者实现全网信息互通)。
1.7审查标准
UGC内容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1.8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针对网络表演全过程以及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公司成立网络文化信息安全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汤毅担任,小组成员为自审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小组负责开展网络文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网络文化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制度,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9责任追究
对审核人员未能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但拒不处理/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并且按照规定处理/修改,审核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予以扣除当月奖金;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的,予以书面警告。